为依法做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维护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宜宾市翠屏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现对《宜宾市翠屏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4年11月29日,宜宾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宜宾市翠屏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4〕20号)、《关于制定〈宜宾市翠屏区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宜府办函〔2014〕319号),以上规范性文件正式施行以来,对于规范宜宾市翠屏区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推动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现宜宾市翠屏区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陆续出台,对土地征收工作相关程序和内容进行了调整;二是《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出台,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整;三是随着经济发展,部分原材料市场价格发生了变化;四是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情况复杂、历史形成和遗留问题较多,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陆续出现了“宜府发〔2014〕20号”和“宜府办函〔2014〕319号”文件不能涵盖解决的情况。
为依法推进翠屏区征地工作,更好的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群众利益、顺利推动征地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翠屏区在结合周边区县征地拆迁相关政策,听取法律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财政、信访维稳及各镇(街道)等部门意见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形成了目前的《细则》。
二、制定依据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
(二)参考依据
1.《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
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
3.《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府发〔2020〕15 号);
4.《关于印发宜宾市翠屏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4〕20号);
5.《关于制定〈宜宾市翠屏区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宜府办函〔2014〕319号);
6.《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翠屏区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基本住房安置面积购房费标准的通知》(宜府函﹝2018﹞24号)。
三、修订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结合翠屏区正在执行的政策文件,在“宜府发〔2014〕20号”和“宜府办函〔2014〕319号”文件基础上,对征收土地补偿、人员安置、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其他补助和奖励等内容进行修订。
四、修订程序
(一)形成《细则》征求意见稿。牵头单位组织内部讨论,形成初步意见后,约请区级相关部门进行讨论,同时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法律专家、社区和群众代表进行论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细则》征求意见稿,报区政府审查和区委政法委备案审查。
(二)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网上征求公众意见30日,酌情采纳、部分采纳、不予采纳,并网上回复。对《细则》再次进行修改。
(三)书面征求部门意见。书面征求部门意见后再次对《细则》进行修改,并送司法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正式行文。正式行文后网上公示30日。
五、主要目的
规范宜宾市翠屏区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推动征地拆迁工作依法进行,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六、解读单位信息
解读机构:宜宾市翠屏区城市发展服务中心
解读股室及电话:政策宣传股,0831-8230510,823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