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讲政策 清风暖民心】民政惠民政策
民政工作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是社会建设的兜底性、基础性工作。翠屏区纪委监委联合翠屏区民政局聚焦“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困境儿童生活保障”等领域,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要求,强监督、重保障、惠民生,发布系列民政惠民政策。
最低生活保障
范围:
持有翠屏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受理、审核、公示、确认程序符合条件的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按家庭月人均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按实补差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630元,按家庭月人均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按实补差发放。
流程
申请低保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的办理材料。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办理相应委托手续。镇(街道)、村(居)委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且未申请低保的,应主动告知其家庭成员相关政策和申办程序,必要时可协助提出申请。
联系电话:0831—8356803(区民政局)
临时救助
范围: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支出型救助对象、过渡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翠屏区户籍人口、持有翠屏区《居住证》并在翠屏区居住的人口、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职业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在翠屏区区域遭遇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发生困难暂时得不到家庭支持的流动人口,因突发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造成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中断、财产重大损失、人员死亡或重大伤残,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翠屏区城乡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因教育、重大疾病等生活必需支出大幅增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农村脱贫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个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实施危房改造、灾后倒损房屋恢复重建造成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分散特困人员因生活不能自理或突发重大疾病住院需要照料护理,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3.过渡型救助对象。对符合申请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或事实无人扶养儿童保障的,在申请尚未获得确认期间,可视情先给予过渡性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基本生活困难。
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一般为城乡低保月标准的1—6倍。其中,困难程度较轻的急难型救助按照人均500元(含)以下进行救助(其中单人户救助金不高于1000元);支出型救助依据困难程度按照城市低保月标准倍数发放救助金;过渡性临时救助标准为家庭人口数乘以1个月的城乡低保标准。
流程:
申请临时救助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的办理材料。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同一事由,申请人只能向户籍地、居住地或急难发生地其中一地申请临时救助。
联系电话:0831—8356307(区民政局)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范围:
具有翠屏区户籍,持有效残疾人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
标准:
按每人每月132元标准全额发放。
流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全国任一乡镇(街道)设立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受理窗口提交申请及申请材料(有效身份证、有效户口簿、有效残疾人证及复印件各1份)、受理地乡镇(街道)受理申请资料齐全的申请并推送至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收到申请资料齐全的申请后完成初审提交审核(初审不合格退回申请材料)、区残联审核后转送区民政局审定、区民政局完成补贴资格认定、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
联系电话:0831—8359406(区民政局)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范围: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标准:
按照城市户籍每人每月1040元、农村户籍每人每月819元的标准发放特困供养金。
流程:
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区民政局审核、确认。
联系电话:0831—8350992(区民政局)
困境儿童生活保障
范围:
具有宜宾市翠屏区户籍的下列儿童(年龄在18周岁以下,年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孤儿:翠屏区户籍人口、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弃婴、弃儿、父母双方死亡或失踪的儿童;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翠屏区户籍人口、父母双方均符合重大疾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度残疾、重大疾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其他情形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标准:
散居孤儿生活费按照每人每月1252元标准发放,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1687元标准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标准进行保障;享受城乡低保分类救助待遇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标准,在其本人享受的分类救助资金额度基础上补齐;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重病儿童和残疾儿童,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80%补差发放生活补贴。
流程:
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家庭重病和残疾儿童,由儿童本人、监护人或者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可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应当提交儿童、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死亡、失踪、重病重残、服刑等相关佐证材料。
联系电话:0831—8359406(区民政局)
以上政策由翠屏区民政局负责解释,如遇政策调整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