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部门解读: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实施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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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机构: | 区统计局 | 成文日期: | 2025-10-30 |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解读形式: | 文字 |
| 信息来源: | 区统计局 | 主题词: |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我国将于2026年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是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上开展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将全面普查新时代我国“三农”发展的新家底,客观反映农业发展新特征、乡村建设新面貌、农民生活新变化和农村改革新成效,系统了解农业农村发展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生的历史性变革,准确掌握农业生产条件、多元化食物供给、农业新质生产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新情况。高质量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对于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普查。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把依法统计、依法普查贯穿于普查全过程各方面。保障普查机构、普查人员履行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职能不受侵犯,增强普查对象依法接受普查调查意识,压实各地区、各部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加大普查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形成“不敢假、不能假、不想假”的良好普查生态。
(二)坚持质量第一。认真研究普查内容,加强普查指导培训,提高普查人员业务能力。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核查。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
(三)坚持守正创新。按照坚持科学性、保持可比性、突出创新性原则,立足新时代“三农”发展实际,综合采用全面普查、抽样调查、遥感测量等调查方法,充分运用统计云等现有信息化成果,统筹使用移动端、联网直报等多种数据采集方式,应用人工智能技术,采用图数结合方法,高效高质组织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
(四)坚持协作共享。以区领导为组长的普查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工作,深化部门参与和沟通协调,充分利用部门行政记录数据,形成分工负责、通力协作的良好局面。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配合,完成各项普查工作任务。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深度开发普查成果,丰富普查数据发布渠道,促进普查成果在部门共享和社会广泛使用。
三、普查对象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
(一)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
(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
(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四)村民委员会;
(五)乡镇人民政府;
(六)遥感测量对象以农作物种植地块和设施农业生产用地为主及与之相关的其他土地覆盖要素。
四、普查行业范围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农林牧渔服务业)。
五、普查内容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内容:
(一)农业生产条件。主要包括:农业从业人员、农业经营主体基本情况、土地利用和流转、农业生产能力和结构、农业生产设施、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生产设施时空分布情况等。
(二)粮食安全和大食物生产情况。主要包括:稻谷、小麦、玉米等谷物生产情况,豆类、薯类等生产情况,棉花、油料、糖料、蔬菜、食用菌、水果、茶叶、林产品、肉蛋奶、水产品等农产品生产情况,主要农作物种植时空分布情况等。
(三)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主要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字农业、现代新型设施种植业、集约化畜禽养殖、陆基和深远海渔业养殖以及农产品冷藏、冷链物流、农业保险等。
(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主要包括: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境、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乡镇及村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等。
(五)农村居民生活情况。主要包括:农户家庭成员基本情况、住房及生活情况、农业生产经营、人居环境、社会保障等。
六、普查表种类及登记原则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设6张普查登记表,包括农户普查短表、农户普查长表、农业经营单位普查表、行政村普查表、乡镇普查表和遥感测量调查表。
(一)农户普查短表。列入普查范围的农户进行普查登记,主要用于摸清“三农”基本家底,包括农户基本情况,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农林牧渔服务业)主要指标生产经营情况等。以普查区在地原则登记。
(二)农户普查长表。用于抽中的农户进行普查登记。登记内容除包括农户普查短表内容外,主要登记农民生活质量、农业从业情况、土地流转、农业社会化服务、经营特征及农业收入支出情况等。以普查区在地原则登记。
(三)农业经营单位普查表。用于农业经营单位的普查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经营单位基本情况、雇工情况、生产设施、生产条件、生产情况、社会化服务情况、经营特征及农业收入支出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等。以普查区在地原则登记。
(四)行政村普查表。用于登记所有村民委员会,以及有农业经营活动的居民委员会和具有村级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填报内容包括基本社会服务、农田水利建设、产业发展状况、农村社会保障、村集体经济与资产状况等。普查区农业普查工作组收集相关信息并填报。
(五)乡镇普查表。用于登记所有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农业经营活动的街道办事处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管理机构。填报内容包括乡镇基本情况、基础设施建设、生活保障情况、公共服务情况、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由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收集相关信息直接填报。
(六)遥感测量调查表。用于对农作物种植情况与设施农业生产用地情况的遥感测量和实地调查核实。遥感测量农作物品种主要包括稻谷、小麦、玉米、大豆、棉花、油菜、花生、甘蔗等。设施农业主要包括大棚、温室、植物工厂等种植业生产设施,以及猪牛羊禽等主要畜禽养殖设施。
七、普查方法
针对不同的普查对象采用不同的调查方法,综合运用“全面普查+抽样调查+遥感测量”等多种方式采集普查数据,在满足普查需求的同时,有效减轻基层工作负担,切实提高普查质效。
(一)全面普查。一是所有农户填报农户普查短表指标,由普查员通过手持移动终端上门入户采集数据。二是达到规模认定标准的农业经营户和全部农业经营单位,分别填报农户普查长表和农业经营单位表,由普查员使用手持移动终端采集数据为主,辅以普查对象自主报送。三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普查对象,乡级农业普查办公室、村级农业普查工作组采用联网直报平台直接上报数据。不具备联网直报条件的村(社区),其村表可由乡镇农普办代录。
(二)抽样调查。对普通农户的生活情况、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特征、农林牧渔业及专辅活动生产经营情况等,以普查小区为整体,抽取10%的农户开展大样本调查。
(三)遥感测量。普查对象以农作物种植地块和设施农业生产用地为主,还包括与之相关的其他土地覆盖要素。通过卫星遥感、无人机、人工智能、对地抽样调查技术的综合应用,准确获取主要农作物和种养设施农业生产用地的时空分布,为建立粮食和大食物遥感统计监测体系奠定基础。
八、普查时间安排
普查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凡是年末资料,均以普查时点数据为准。
普查时期为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凡是年度资料,均以普查时期全年数据为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查区划分及电子地图勾绘在2026年10月31日前完成,清查摸底结果上报时间为2026年11月30日前。农户表、农业经营单位普查表主要使用手持移动终端采集数据,即时访问登记、实时上报,于2027年3月底前完成。行政村普查表和乡镇普查表上报时间为2027年4月底前。
主要农作物面积遥感测量实地调查时间:实地调查按照播种季节进行,2025年12月20日前完成秋冬播调查;2026年5月15日前完成春播调查;2026年8月15日前完成夏播调查。
遥感测量和成果提交时间:2026年9月30日前完成主要农作物种植用地、农业及畜牧业设施农业生产用地相关情况遥感测量;2026年10月31日前,完成主要农作物种植情况遥感测量,提交农作物种植用地、农业及畜牧业设施农业生产用地相关情况遥感测量成果;2026年11月30日前提交主要农作物种植情况遥感测量结果;2026年12月31日前提交遥感测量全部资料。
九、解读人信息
解读单位:宜宾市翠屏区统计局
解读股室:调查股
拟稿人:刘胜浩
审核人:周艳
(联系人:苏远明;联系电话:18990983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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