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翠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翠劳人仲案〔2025〕619号)
宜宾市翠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翠劳人仲案〔2025〕619号)
四川同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王勇与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工伤待遇劳动争议案件(翠劳人仲案〔2025〕619号),本委已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5年6月4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待遇6160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529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876元+护理费3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限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该裁决不服的,可以自公告送达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仲裁裁决书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宜宾市翠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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