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翠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翠劳人仲案〔2025〕662号)
宜宾市翠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翠劳人仲案〔2025〕662号)
宜宾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一、申请人韩志宏与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等劳动争议案件(翠劳人仲案〔2025〕662号),本委已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4月12日至2025年10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11月1日解除。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19635元。限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9000元。限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四、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五、不支持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该裁决不服的,可以自公告送达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仲裁裁决书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宜宾市翠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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