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翠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翠劳人仲案〔2025〕230号)
宜宾市翠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翠劳人仲案〔2025〕230号)
四川强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罗杰与你单位关于加班工资劳动争议案件(翠劳人仲案〔2025〕230号),本委已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周末加班工资和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12367.81元,限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本委不支持申请人的延时加班工资请求。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之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
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撤销又不履行仲裁裁决书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宜宾市翠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10日

川公网安备 511502020001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