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翠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翠劳人仲案〔2025〕673号)
宜宾市翠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翠劳人仲案〔2025〕673号)
安徽省文丰古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
申请人聂学伦与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案件(翠劳人仲案〔2025〕673号),本委已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如下:本委不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该裁决不服的,可以自公告送达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仲裁裁决书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宜宾市翠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10日

川公网安备 511502020001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