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翠屏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实施方案(2025年修订)》的通知
索 引 号: 008702672/2025-03596 成文日期: 2025-05-19
文  号: 翠府办发〔2025〕31号 发布机构: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种类: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各镇、街道,区级相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宜宾市翠屏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实施方案(2025年修订)》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9日



宜宾市翠屏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实施方案

(2025年修订)

为扎实推进我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函〔2014〕245号)中“每两年对已划定的禁燃区进行扩展”等要求,结合翠屏区实际,特制定《宜宾市翠屏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实施方案(2025年修订)》。

一、总体目标

(一)彻底取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煤炭及煤炭制品(称散煤)等高污染燃料销售点、加工点,调整后新增的禁燃区在2025年12月前完成,禁燃区内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二)全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其中中心城区控规区及农科园区(区工业园区)内禁止新建并逐步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鼓励煤改气或煤改电。

(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大力发展清洁能源。

二、工作原则

(一)科学规划,协调一致。禁燃区建设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集中供热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科学衔接。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淘汰禁燃区燃煤锅炉为重点,统筹推进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工作。

(三)循序渐进,分步实施。根据城市集中供热和天然气等基础设施建设现状,优先在基础设施完善的区域实施,其他区域要加快集中供热、天然气供应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热力和天然气供应,为淘汰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创造条件。

三、高污染燃料的界定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府发〔2014〕4号),将下列燃料或物质列为高污染燃料: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高污染燃料目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将翠屏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进行明确,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宜宾市翠屏区大观楼街道、合江门街道、西郊街道、安阜街道建成区所有区域,象鼻街道观斗山—黄桷山以内、象鼻老场镇及建成区所有区域。

(二)翠屏区行政管辖区内,宜宾三江新区、宜宾高新区高污染禁燃区划定由宜宾三江新区管委会、宜宾高新区管委会单独划定管理。

(三)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根据城市建设情况,每两年对已划定的禁燃区提出扩展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告。

(四)高污染禁燃区内城市集中供热、火力发电、热电联产且单台出力6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以及生活垃圾发电、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等可暂不改用清洁能源或拆除。

(五)城市规划区、农科园区(区工业园区)范围未划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区域,相关街道和区工业园区亦应参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的要求,加强燃气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清洁能源的推广使用,限制使用高污染燃料项目的建设,不得新建高污染燃料锅炉、窑炉。

五、职责分工

本项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各镇、街道具体落实,区级有关部门分工协作。

(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负责做好辖区内禁燃区划定和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力量对禁燃区内所有居民、服务业和工业污染源进行排查摸底和造册登记,并报送翠屏生态环境局;

3.负责对禁燃区域内的城乡低保、五保对象进行初审核定造册上报区民政局;

4.协调天然气供应企业做好本辖区内禁燃对象的改燃改造工作和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5.完善网格化管理和日常巡查运行机制,加强对禁燃对象的改燃改造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发现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及时向翠屏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通报;

6.负责做好禁燃区内禁止销售或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禁燃区内禁燃改燃取缔工作的后续管理。

(二)区发展改革局

1.联合翠屏生态环境局开展禁燃区划定工作;

2.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大力推进园区和企业节能改造和循环化改造;

3.贯彻落实省、市级部门制定煤改电等清洁能源价格优惠政策,推动禁燃区建设;

4.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项目备案、立项等审批手续。

(三)翠屏生态环境局

1.联合区发展改革局开展禁燃区划定工作;

2.将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等内容纳入新建项目环评审批内容;

3.配合对翠屏区禁燃区范围内非工业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4.吊销违反禁燃规定主体的排污许可证;

5.制定高污染燃料设施年度改造奖励、扶助政策并报区政府审定;

6.制定对禁燃区划定工作的考核和奖励办法并报区政府审定。

(四)区经济信息化局

1.持续推进禁燃区内落后产能淘汰工作;

2.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上级政策拟定工业企业锅炉淘汰改造奖补政策并报区政府审定。

(五)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1.协调市住建部门明确翠屏区城市建成区范围,积极做好翠屏区禁燃区范围确认工作;

2.开展禁燃区内建筑工地的各类用煤设施的取缔和现场执法工作;

3.积极推广清洁燃料,提高城市天然气覆盖率;

4.负责禁燃区内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等清洁能源的保障供应。

(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把好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关口,积极协助做好燃气管网等设施的规划建设工作。

(七)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1.协助区市场监管局对继续使用的高污染燃料烤炉、炉灶等设施予以取缔;

2.强力管控建成区露天烧烤和垃圾焚烧行为;

3.做好职责范围内日常监管执法工作。

(八)区市场监管局

1.对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主体进行监督管理;

2.对石油液化气、煤气、燃油、电等清洁燃料进行价格检查,依法打击价格违法行为;

3.负责提供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燃煤、燃油锅炉各种基础数据;

4.配合市级主管部门把好锅炉审批关,对不符合禁燃规定的锅炉不予办理锅炉注册登记证;

5.协调市内相应的技术机构对固硫型煤进行鉴定;

6.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锅炉执法检查和取缔拆除工作;

7.联合相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锅炉执法检查工作。

(九)区公安分局

配合做好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设施取缔执法检查及维稳工作。

(十)区卫生健康局

依法做好禁燃区范围内公共场所的卫生许可证的管理。

(十一)区民政局

1.负责对禁燃区域内城乡低保、五保对象进行资格复审认定,并汇总登记造册;

2.制定禁燃对象中低保、五保对象补贴标准及办法并报区政府审定。

(十二)区财政局

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提供财政保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和农科园区(区工业园区)要充分认识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的重要意义,科学制定方案、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形成事有专人、人有专责的工作格局,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紧密配合协作

各责任单位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特别要围绕燃气基础设施建设、清洁能源供应,协调推进拆改高污染燃料设施与发展清洁能源,最大限度减少因拆改高污染燃料设施、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影响。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查处,进一步规范禁燃区管理秩序。

(三)深入宣传发动

各镇(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和农科园区(区工业园区)要采取有效方式,深入宣传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的法律法规和重大意义,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思想共识。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关注、参与禁燃区划定和管理工作的浓厚氛围。

(四)强化督促检查

翠屏生态环境局要积极会同相关区级部门,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并将此项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